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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印度和日本吡啶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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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3-11-25

  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有机化合物,在工业上可用作变性剂、助染剂,以及合成一系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剂、染料等的原料)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 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5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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