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类商品,其质量水平的高低除了生产企业自身的质量控制、经销商认真验货把关外,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正确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也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中国纤检》2013年7月(下)期刊登了《服装质量监督抽查方法之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论述了目前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所存在的问题,对监督抽样标准进行了解读,提出了服装商品质量抽查的方法。笔者就此也谈一点看法,与《分析》商榷。
弄清抽查概念 明确工作对象
抽样检验是了解产品质量状况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由于抽样检验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监督抽样检验、验收抽样检验和交易抽样检验,各种检验的抽样方案可能完全一样,但其要求、适用范围以及检测结果的分析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淆起来[1]。也就是说同一个抽样方案,如果其目的不同,它要求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不能拿交易抽样检验的规定来衡量验收抽样检验,也不能把验收抽样检验的要求应用到监督抽样检验中去,同样,也不能用监督抽样检验的思路来解释交易抽样检验的做法,否则抽样检验不仅达不到科学、公正的效果,而且会造成连自己都不清楚的错案冤案。
1.“总体”与“批次”的区别。就抽样检验而言,“总体”的组成可以是同一批次产品,也可以是不同批次产品,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型的产品,它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
而“批次”除了有量的内容外,重要的是它强调各产品之间应是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款式,并在某一段时间内生产的产品。然而,对于监督抽样检验来说,由于监督抽样检验的性质所规定 [2],监督的对象“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换言之,监督抽样检验的对象(即监督基数)用“总体”或是用“批次”来描述都可以,所以不存在像《分析》所说的“将批次的概念套用在流通领域的抽查中是行不通的”。但是,对于验收抽样检验来说“总体”与“批次”绝不能弄错,也不能替代,应该有明显的区别与适应的对象。因此,产品质量验收抽查中的做法与定义是不能套用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上的,这一点应是质量监督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2.《分析》认为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存在“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的问题。这种“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的现象,既是问题又不是问题。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控制理论,监督抽样检验是监督产品整体的质量水平,不是监督产品个体的质量特性值高低,而在抽查中发现某一个产品质量特性值低劣是监督抽样检验的副产品。从现行的服装产品标准来看,有的服装产品标准规定了整体质量水平值(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接收质量限 AQL 值),对这种服装产品开展监督抽样检验如果抽样方案不统一就是问题;而大量的服装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整体质量水平值的要求,各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参照值,只能根据本区域生产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以及公众或社会希望该服装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水平来制订出监督抽样方案,自然也就会出现“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现象。把“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作为单纯的监督抽样检验的问题来解决,是典型的瞎子摸象式工作方式。
3.“基数”与“现场基数”的关系。对于监督抽样检验来说 [3],一是监督抽查没有抽查基数多少的要求,对于量大的监督对象(一般大于 250),抽样方案是不受其多少的影响,而对于量少的监督对象(即总体在10≤N ≤250)只是用来修正监督抽样方案,也就是说确定监督抽样方案的依据不是监督对象量的多少,而是声称质量水平的大小 (即DQL值大小) 和抽样检验功效的高低。
二是监督抽查的对象不是看它是不是在现场,而是属不属于规定的监督范围之内,如果在监督范围之内,即使该商品不在现场也要归入监督的对象(在操作时把未在现场的商品纳入随机抽样的范围之内即可)。如果监督抽样检验纠缠于监督对象到底如何确定的问题,弄不清基数或现场基数与监督抽查之间的关系,往往会使监督抽查工作顾此失彼,甚至会搞乱了监督抽样检验的程序。那么,为什么现实中的监督抽样检验都必须填写监督对象(即基数)多少这一要求,它完全是为了便于行政处罚的需要,并不是制订监督抽样方案所必须的。而《分析》认为“由于基数问题的限制,把基数理解为现场基数,导致抽样结果应用价值降低,从而造成无法有力地打击劣质服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这种认识和担心是由于既没有把“监督抽样检验”与“基数或现场基数”的关系弄清楚,又没有真正把握监督抽样检验的本质,用验收抽样检验的思路来理解监督抽样检验的目的而造成的。
正确解读标准 把握使用原则
抽样标准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国家抽样标准有25个,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检验,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验收抽样检验以及产品买卖的交易抽样检验等,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抽样检验标准体系,深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破坏性检验、可靠性及寿命试验、连续性检验及散料检验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这些抽样标准与监督抽查相关的有: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6378.4—2008《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等。根据服装产品质量特点,可以应用的监督抽样标准为 GB/T 2828.4—2008、GB/T 2828.11—2008、GB/T 16306—2008 以 及GB/T 28863—2012。1.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规定了监督抽样方案和评定程序。它的特点与要求:一是无论哪个监督抽样方案,错判风险小于等于 5%,即样品不合格可以判定监督对象的质量水平达不到监督抽样方案所对应声称质量水平为不合格的差错概率小于等于 5%,而漏判风险无法确定, 通常比较大, 绝不是 《分析》 所说的 “把不合格的商品判定为合格的商品的漏判可能为 10%”(在交易抽样检验中倒可以这样说)。二是监督检验的样本量多少与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产品总体或基数)的大小无关,一般样本量都比较少。三是监督产品总体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四是监督检查样品不合格可以肯定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而样品合格不能肯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监督产品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监督产品总体的声称质量水平。五是在监督抽样方案(n;L)中,n 表示抽取样本量的单位产品数,L 表示不合格品限定数, 而不是 《分析》 所说的 “n 表示抽取样本量的组数,L 表示不合格的样本数”。2.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规定了监督抽样方案和评定程序。它的特点与要求:一是无论哪个监督抽样方案,错判风险小于等于 5%,而漏判风险无法确定,通常比较大;二是适用于监督产品总体数量较小(即总体在 10 ≤N ≤ 250)的情形,样本量要参照监督产品总体的大小进行适当调整;三是监督产品总体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四是监督检查样品不合格可以肯定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而样品合格不能肯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监督产品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监督产品总体的声称质量水平。
3.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规定了被监督者提出异议时的复查抽样方案和评定程序。它的特点与要求:一是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它是解决被监督者对检测数据的异议;二是复检是在监督产品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它是解决被监督者对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判定的异议;三是备样不是用于复验与复检,而是用来解决检测出现差错的问题。
4.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规定了监督抽样方案和评定程序。它的特点与要求:一是监督抽样方案单一,错判风险小于等于 5%,而漏判风险无法确定,通常比较大;二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产品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了解;三是监督产品总体应是同型号或同类商品,也可为某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四是被监督者的异议只能采用复验的形式。
由此可见,各个监督抽样标准都有自身特点和应用范围, 以及规定的抽样方案和评定程序。 但是, 它仅仅只是工具, 是规范与要求,是各种监督抽样方案的集合体。我们不能拿着监督抽样标准去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事先有明确的监督目的与要求 [3]、有确定的监督质量水平与抽样检验功效,然后在各标准中检索到最合适、最合理的监督抽样方案,免去大家要计算监督抽样方案这一繁琐的工作, 从而达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科学、 公正、高效的目的。
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监督方案
通过对以上质量监督工作性质与概念的分析与澄清,结合国家监督抽样标准的解读,我们在开展实施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同时也就能克服一些模糊的理解和错误的做法。
1. 监督抽查前,应有一个明确的监督质量水平(即声称质量水平 DQL)值或掌握了监督商品的质量信息,从监督抽样标准中检索到最合适、最合理的监督抽样方案。然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与要求来确定监督对象的范围与大小,即监督产品总体是不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或怎样确定监督基数以及该监督商品在不在抽查现场,等等。最后依照随机抽样的方法取得规定的样品数。
2. 监督抽样检验是通过发现样品的不合格,来判定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不合格,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但样品不合格,不能说监督产品总体的产品都不合格,而是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没有达到监督质量水平而被判为不合格。
3. 样品合格是不能判监督产品总体合格,这是监督抽查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想提高抽样检验功效(即提高监督发现能力),可以增加样品数量,但样品合格还是不能判定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合格。
4.被监督者提出异议,首先必须弄清楚异议的内容,是对检测数据的异议,还是针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的异议,然后根据 GB/T 16306—2008 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复验或复检。如果是复检,必须对漏判风险质量水平p 1取值给予高度重视,不能轻易决定,要考虑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身所能承担的风险与对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高低的估计。但不管如何绝对不能用备样进行复查,除非该问题(即不合格项)是系统毛病。
总之,质量监督控制理论告诉我们,要正确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必须区分监督抽样检验、验收抽样检验以及交易抽样检验的关系 [4],弄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本质,然后结合服装商品的具体情况,正确、合理地应用监督抽样标准,获取最合适的监督抽样方案去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从而确保流通领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叶永和.产品质量控制与提高问答[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2] 叶永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实践[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3] 叶永和.质量监督目的与方案的关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2):56-58.
[4] 叶永和.论产品监督、验收、交易之间的关系与作用[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7,(6):49-51.
(作者单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纤检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