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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0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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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5-08-14


   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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