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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自美国和欧盟的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获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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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1-11-10

日前,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作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税则号为29337100。

根据公告,对进口己内酰胺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2.3%~25.5%之间,其中主要进口国企业税率基本在2%~4%,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税率为2.3%,朗盛比利时公司为3.4%,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为2.6%,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为3.1%,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为3.6%。

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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