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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原产欧美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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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3-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税则号列:290943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下表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税率

美国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6%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4.1%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0.6%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4.1%

欧盟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t1:country-region w:st="on">Germany</st1:country-region> GmbH

10.8%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st1:country-region w:st="on">Germany</st1:country-region> GmbH

10.8%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0.8%

凡申报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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